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条款(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第6条)

admin 2021-12-17 11:48:0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一篇: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