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要约撤销的情形)
一、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
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2.有三个条件:
①发出撤销的通知;
②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③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3.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二、撤销要约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主动提出邀约又出现了撤销要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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