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对象再次出现应列入名单情形如何处理(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补救措施)

admin 2021-12-17 11:01:51

惩戒对象再次出现应列入名单情形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处理赡养费纠纷的基本原则

1、法定义务原则。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的,二者之间是相互对应,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在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规定的同时,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就将子女遗弃,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3、调解原则。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血缘等关系,争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比较好。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94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上一篇:赡养纠纷调解能否涉及财产(赡养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吗)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